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四章 业务(11)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中国人民银行法释义-第四章 业务
贷款和担保的情况,大量是受行政的强迫命令违心提供的。中国人民银行非法提供贷款和担保的危害性很大,一方面有悖于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职能,当中央银行紧缩银根的货币政策与扩大生产、追求生产增长速度的硬性指标发生冲突时,地方政府、政府部门和中央银行的矛盾加剧,甚至强令中央银行提供贷款,这会造成中央银行对货币信贷供应失控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此类贷款和担保往往给国家带来巨大的财产损失。因为这类贷款往往难以收回,直接给国家造成损失。中国人民银行向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也具有很大危害性。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行政机构是不具有代偿债务能力的。中国人民银行非法提供贷款和担保不能保证其作为中央银行职能的发挥,还会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妨害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本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违反此规定的将承担法律责任,本法第48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提供贷款、对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本法第49条规定,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强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一)根据本法第23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也就是说,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不违反本条的规定。
(二)本条第1款规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这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是指我国的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至于向哪些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应当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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