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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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二○○三年三月六日公布的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已经2003年2月2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司马义·铁力瓦尔地
二○○三年三月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
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实
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等行为。
本细则所称房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管线、设备。
本细则所称房屋附属物,是指房屋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有价
值的附着物。
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