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屠宰检疫规程(5)

发布时间:2021-06-08

检疫对象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血、出血、坏死灶等。

7.3.2.3 必要时剖检腹股沟深淋巴结。

7.4 复检 官方兽医对上述检疫情况进行复查,综合判定检疫结果。

7.5 结果处理

7.5.1 合格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对分割包装的肉品加施检疫标志。

7.5.2 不合格的, 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7.5.2.1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的,按6.2.2.1、

6.2.2.2和有关规定处理。

7.5.2.2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监督场(厂、点)方对病牛胴体及副产品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器具等按规定实施消毒,并做好《生物安全处理记录》。

7.5.3 监督场(厂、点)方做好检疫病害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7.6官方兽医在同步检疫过程中应做好卫生安全防护。

8.检疫记录

8.1 官方兽医应监督指导屠宰场(厂、点)方做好待宰、急宰、生物安全处理等环节各项记录。

8.2 官方兽医应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环节记录。

8.3 检疫记录应保存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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