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屠宰检疫规程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检疫对象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牛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牛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牛的屠宰检疫。
2.检疫对象
口蹄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牛海绵状脑病、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鼻气管炎、日本血吸虫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3.2 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入场(厂、点)监督查验
4.1 查证验物 查验入场(厂、点)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
4.2 询问 了解牛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4.3 临床检查 检查牛群的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及排泄物状态等情况。
4.4 结果处理
4.4.1 合格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证物相符、畜禽标识符合要求、临床检查健康,方可入场,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场(厂、点)方须按产地分类将牛只送入待宰圈,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牛只不得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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