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意(3)

时间:2025-04-20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按照GB 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或GB 18564.2《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和运输介质的要求,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承压元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快装接头、装卸软管和胶管。

(二)罐式车辆产品审查要求

1.罐式车辆产品的审查重点

重点审查罐式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包括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等)、侧倾稳定性、制动性能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还要重点审查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安装和性能,以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的结构型式、辅助制动、子午线轮胎、限速器、标识、行驶记录仪、排气管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增加罐式车辆备案内容

(1)有关证明材料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C2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的产品不可超出许可证规定的产品范围,且提交的证明材料均应当在有效期内。

(2)罐式车辆产品的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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