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意(2)

时间:2025-03-10

制造、装配、检验、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应当建立与车辆识别代号(VIN)对应的数据库,能快速查询车辆产品的尺寸和质量参数,及防抱死制动装置(ABS)、制动器、辅助制动、限速器、轮胎、行驶记录仪的结构型式和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罐体的结构、尺寸和壁厚、材料、容积、运输介质,以及紧急切断阀等安全装置的型号、供应商等重要参数。相应信息(包括由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存档期限应不小于车辆的设计使用年限。

二、罐式车辆产品准入要求

(一)罐式车辆产品检验要求

检测机构在进行罐式车辆产品检验时,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并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材料、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定型报告中应当体现安全装置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生产企业以及安装位置,还应当查验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

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应当配置必要的安全装置:

1.承压罐式车辆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设计图样和运输介质的要求,适用时,应配置以下安全附件和装卸附件:紧急切断阀、安全泄放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阻火器、导静电装置、装卸阀门、快装接头和装卸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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