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意
时间: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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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在《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普通罐式车辆、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见附件1)。
一、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要求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指生产罐式车辆产品的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下同)应当具备《准入规则》规定的相应生产能力和条件,其中,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罐体设计、制造要求
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上述有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二)产品追溯性要求
生产企业要建立产品追溯体系,重点关注经主管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罐体检验报告,罐体及安全装置的设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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