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综合整治权属调整方案及落实情况报告(4)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资料
进行调整,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
四、土地权属调整方法 1、宅基地权属调整
搬迁后的宅基地权属,统一收归原集体经济组织,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不得荒芜。搬迁房屋后,周边的自留荒草地,自留残次林地和承包经营残次林由各搬迁户自己经营,该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划自留地、自留林,承包经营时间按相关政策执行。
2、公路、沟渠占用土地权属调整
结合周边各项基础设施情况,对复垦的耕地进行路、渠、池的配套,以保证其有效的耕种。对道路、沟渠综合整治,达到沟端路直效果,方便生产和排灌。项目区原有的水库、鱼塘等归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调整
项目竣工后,按照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权益,并重新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从事开发的投资者。开发集体未利用地,经2/3以上居民代表或居民会议2/3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确定给开发者。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由双方所有权人签定土地调整协议。对需要调整的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位置应尽量与开发整理前保持一致或大致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