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综合整治权属调整方案及落实情况报告(3)

发布时间:2021-06-08

集体建设用地综合整治资料

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自己作决定,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引导,其土地权属的调整,调整承包地或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过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稳定性原则

项目区对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土地行政境界和属界线尽量保持一致。不作大的调整改变,以保持乡、镇、村行政区域的相对稳定,把每一个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在一个行政区域内进行,避免产生新的土地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

4、土地置换原则

项目区按照法定的程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充分运作等价交换、等质量替代的原则,通过协商,进行土地调整置换,使相同权属的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5、合同约定原则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凡涉及调整的土地权属主体都要以书面形式签订权属认可或协议等合同书,明确各土地权属主体及其相邻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如土地开发整理前应事先查清土地的权属和利用现状,签订土地利用现状权属认可书;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书。项目实施竣工后,按照协议重新分配土地权属,依法确认并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

三、土地权属调整的内容

对项目区内涉及到的宅基地用地权属进行调整,公路、沟渠占用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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