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外墙外保温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0(15)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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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材料堆放 5.3.1 当可燃类保温材料储存在库房中时,库房应由不燃性材料搭设而成,并有专人看管。当可燃类保温材料露天堆放时,堆放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堆放场四周应由不燃性材料围挡; 2 堆放场应为禁火区域,其周围 10m 范围内及上空不得有明火作业,并应有显著标识; 3 堆放场附近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 堆放场应配备种类适宜的灭火器、砂箱或其它灭火器具; 5 堆放场内材料的存放量不应超过 3 天的工程需用量,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5.3.2 外保温施工作业现场保温材料临时堆放,应符合 5.3.1 条 1、2、3 款要求。严禁在施工建筑物内堆存保温材料。 5.3.3 对未进行防火界面处理的可燃保温材料应集中存放并进行防火覆盖。 施工现场严禁保温材料长期露天裸露。5.4 施工准备 5.4.1 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为禁火区域,应远离火源、严禁吸烟。如附近有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5.4.2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结合工程需要配备相适应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应确保完整有效。5.4.3 施工现场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电缆、电线等带电线路应与可燃类保温材料堆放区保持安全距离。5.5 施工防火要点 5.5.1 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时,其防火构造的施工应与保温层的施工同步进行。 5.5.2 保温工程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并宜尽早安排覆盖层(抹面层或界面层)的施工。保温层施工时,没有保护面层的保温层不应超过三层楼高, 裸露不宜超过 2 天。5.5.3 外保温工程施工区域动用电气焊、砂轮等明火时,必须确认明火作业涉及区域内没有裸露的可燃类保温材料, 并设专门动火监护人和灭火器材。 严禁在已安装的保温材料上进 行电气焊接和其他明火作业。5.5.4 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采用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5.5.5 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具及服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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