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外墙外保温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0(14)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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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施工防火5.1 一般规定 5.1.1 外保温工程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工程建设各方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5.1.2 外保温工程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5.1.3 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由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负全责,并制定管理制度,各分包单位具体落实,分包单位负责 分包范围内外保温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5.1.4 施工单位应落实外保温工程施工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外保温工程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备或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外保温施工期间 的日常防火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1.5 外保温施工单位应根据外保温工程和保温材料特点编制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有具体的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方案中应避免外保温工程施工与有明火 的工序交叉作业。5.1.6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合理有效地配置灭火器材与设施,作业前应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有关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并要求掌握外保温工程施工过程中防、灭火知识和技能。5.2 材料防火性能要求5.2.1 总、分包方应对施工现场外保温所用可燃类保温材料等进行严格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 督检查。可燃类保温材料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并不得低于表 5.2.1 的要求。表 5.2.1 可燃类保温材料技术性能要求性能 材料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XPS 氧指数(%) 燃烧性能等级 —— EPS ≥30 不低于 B2 硬质聚氨 酯泡沫塑 料 ≥26 酚醛树脂 泡沫塑料 胶粉聚苯 颗粒保温 浆料 ≥32 -不低于 B15.2.2 进场保温材料必须有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及阻燃处理检验报告。 5.2.3 进入施工现场的可燃保温材料,应按同一厂家生产、同一规格产品、同一批次进场, 不足 500m 亦为一批, 每批随机抽取 3 块样品对其燃烧性进行见证取样 每 500m 用量为一批, 复验,检验结果应符合本规程表 5.2.1 的要求。3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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