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5)

发布时间:2021-06-08

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

第四,答辩人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答辩人本着自创品牌的决心,在申请商标以后,通过长期的使用、广告、推广,该商标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答辩人通过该商标与众多客户友好合作至今,商标局如驳回该商标的申请将对该企业的运营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公司在该品牌上投入的时间、精力被浪费,同时将丧失众多辛苦积累的客户,另一方面企业则可能会因为该商标的驳回而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所以特此恳请商标局贯彻公平一致的审查原则,核准注册申请人的商标。

近几年,商标注册数量成倍上升,商标资源日渐匮乏,不能因为异议人一家公司在一种产品或者一种服务上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了“”商标,就主张排除其他主体申请注册并使用与其相差很大的图形商标,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第五,法律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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