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2)

发布时间:2021-06-08

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

第一,答辩人所注册的商标与异议人所持有的商标并不近似。

异议人提出,其商标“”与答辩人的商标“”构成近似,答辩人认为这样的观点很荒谬。 首先,两者商标的设计风格完全不同,异议人的商标是“”,此商标巧妙的将字母C L O T融合到图形中去,简单且不失含义。而答辩人商标“”原型是两只紧紧互握的手,寓意答辩人企业是一个凝聚在一起的团体。“外圆内方”是一种独特的企业文化,“外圆”是指企业要与周围环境融洽,与社会各方面协调,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尽量减少矛盾。在合作中把每一件事情都办圆满。“内方”是指企业要遵循企业的规矩。依法办事,循规蹈矩,坚持人格独立,灵魂正直。同时,答辩人企业还是一个独立参与服装设计的团体,外圆内方的企业文化更是激励每个员工虚心接受意见指导,开拓自己设计思维灵感。就这一点,两者的设计风格显而易见。

其次,《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显著性,又称为识别性,是指将商标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以及服务上时,能够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并凭此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相区别。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被异议商标是答辩人经过自主创作出来的,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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