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4)

发布时间:2021-06-08

商标异议答辩书-凝结集团

图形,两者毫无半点关系,怎么会存在侵犯著作权的可能。答辩人认为异议人凝结集团有限公司在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的前提下,这样的说法极不负责任,答辩人独创设计的“

“”图形与异议人的作品 ”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也,又怎么会有各种权利之侵犯?危言耸听之词不过是巧立名目之实而已!

第三,答辩人合法注册被异议商标,得到我国法律法规的支持与认可,并无恶意复制。

答辩人依法注册第25类商标“

有恶意复制摹仿的动机和目的。

答辩人在看阅商标查询须知的法律法规后,再经过中国商标网的商标查询,经过缜密的分析、权衡与判断,遂决定于2009年09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申请注册第25类别“商标。

经过商标局内部严谨完善的审查程序,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没有违反我国《民法通则》、《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若干法律精神,也没有构成类似或者近似或者相似的在先权利冲突的客观事实,依法予以公告。

答辩人自申请商标开始到公告为止,一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会有侵犯异议人权利的可能。

””是为了使用该商标,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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