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办法(5)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人员安全进行全面防护,确保施工、交通、人员安全。
第四章 危险作业管理
第九条 项目部结合本项目的工程具体情况在工程正式开工后一个月内,将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体现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上报工程管理部门。
对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将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体现在专项施工方案中,并针对施工中不可接受风险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一并上报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条 施工管理部负责对工程项目不可接受风险的确定和发布,并组织对项目施工危险作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施工管理部负责在施工生产计划中确定阶段性控制的不可接受风险,提出控制措施和要求。施工管理部、物机部会同工程各工点对有重大风险的行为与活动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 在施工生产中因违章指挥或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性质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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