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白非(2)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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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sourcesAdministrationandtheLegalSystem都未能解决这一问题。
112 土地征收补偿对被征收者保护不力,修改后的相关法律依然不尽合理
土地征收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早,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较为系统的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完善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土地征收补偿宪法依据规定不到位。虽然我国早就建立了土地补偿制度,但/重征收、轻补偿或无补偿0的宪法模式,使得从建国到现在的四部宪法都没有规定土地补偿制度。2004年3月通过的5宪法6修正案中只规定了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没有指明是适当补偿、合理补偿还是完全补偿,留下了分歧,也使国家有关征用财产的普通立法很难把握。
第二,无专门系统的土地征收补偿法。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规定分散在单行的各个法律中,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很大差异,并且不稳定。这样容易出现各个补偿规定的不协调性,甚至是排斥性,从而危害法律具有的预见性和权威性。另外,这些法律、法规中的补偿标准十分模糊,可操作性很差,这样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第三,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混乱。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只有简单的规定,现实当中往往没有程序的保障,这就导致了我国无序征收的现象较普遍。一些地方不注意听取群众意见,不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少地区征地公告流于形式,甚至根本不公告。一些地方只强调征地具有强制性,粗暴对待,甚至动用警力,加剧群众的对立情绪。
第四,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农民损失严重。土地征收时虽然也给了农民一定的补偿,但其补偿对农民十分不公平。根据5土地管理法6第47条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种规定和土地被征收后,所具有的价值比较,是比较低的。浙江省上虞市的土地,政府拍卖时价格上升到100多万元一亩,而农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只有2.5万元一亩。有的村镇
º资源行政管理与法制建设º
干部以极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买地,又以高价转卖给开发商,从中牟利,把土地当成/第二财政0。调查显示,目前大量土地交易中,土地补偿费用真正到农民手里的只有5%~10%,村集体留下20%~30%,其他上缴乡及乡以上政府。不透明的土地交易把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农民排除在外,他们几乎没有获知交易价格和谈判的权利。新修改的5土地管理法6并未如人们所期待的,对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做出调整,只能寄希望于5实施条例6和各地方政策做出必要的修改。
第五,土地征收补偿救济手段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司法救济被排除在救济手段之外,当事人发生争议后,主要通过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法院受理较少。113 土地征收执行程序不严格,违法现象严重一是在拟定征地、供地方案的程序环节中,土地行政主管机关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背经济效益的原则,出于某种原因而过多地考虑用地申请人的申请,置公共利益于不顾,造成了无统一计划、无统一目的的违法批地,促成了土地资源的违法使用和浪费。二是土地审批程序不严格,违法征收现象泛滥。我国土地征收过程中最大的问题是不按审批程序,擅自占用土地、买卖出租等非法转让土地和越权审批、先征后批、少征多占、以合法征地掩盖非法占地等违法现象。三是批准征收土地的步骤是目前较为混乱的环节。常见的现象是越权批准,即无批准权限或超越批准权限违法行政,有的甚至领导个人说了算,即所谓/领导行政0。
114 土地补偿费支付不到位,安置不落实,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没有保障
地方政府多数是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由于农民自身条件有限,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加上农村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很容易陷入失地又失业的困境。一些地方政府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费,侵占农民利益。长江中游某省建一条高速公路时,四级部门截留了补偿费的45%。有的地方村务公开制度执行得不好,征地费收支状况不透明,造成农民对村、组干部不信任。一些地区劳动力市场发育迟缓,加上失地农民文化素质低,很难就业,导致生活出路无法解决。
115 腐败现象严重、社会各界反映强烈
由于征地的决定权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加上土地审批权重利大,极易滋生腐败,土地审批领域已经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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