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5)

发布时间:2021-06-08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记分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电子档案,实现全市互联互通。 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汇总全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按年度将记分情况报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医师协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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