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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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采取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发现本机构医师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负责管辖本医疗机构的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医疗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有不良执业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作《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并送达该医师。
医师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申请做出处理。经核查证实对医师的记分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机构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同一医师的多份病历有重复性错误或者多张处方违反同一规定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医师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涉及两个以上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形的,应当按照记分分值高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
第十四条 医师涉嫌存在过度医疗或者医疗欺诈行为的,卫生监督机构可以移交市医师协会进行专业认定。市医师协会作出的专业认定意见可以作为卫生监督机构的处理依据。 第十五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记分周期为二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相对应。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分值清零,下一考核周期重新记录。
卫生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时,该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时间所在的记分周期已期满的,应当将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在现记分周期内,并同时注明不良执业行为的发生时间。
第十六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8分以上时,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将不良执业记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其执业的所有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8分不满10分的,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1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
(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0分不满12分的,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2-3个月,离岗培训期间其注册和备案的执业地点取消其处方权;
(三)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处理,并由其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对其进行内部离岗培训3-6个月,其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或者市医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不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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