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21-06-08

第六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2分:

(一)违反抗菌药物使用原则或者未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

(二)除特殊情况外,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

(三)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

(四)施行输血治疗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取得输血治疗同意书,或者违反其它临床用血管理规定的;

(五)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六)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轻微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第七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4分:

(一)不书写病历资料的;

(二)泄露患者隐私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四)未按处方管理有关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六)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七)发生伤残等级5级以上或者一、二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的第一责任医师;发生伤残等级6级以下或者三、四级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第二及以下责任医师。

第八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或者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或者违禁药品的;

(二)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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