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销售人员培训教程-114DOC(18)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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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既要满足详细规划的指标要求,又要满足附表(二)的规定,取二者中的要求严格者作为规划管理的控制指标。
第十四条 在计算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时,全地下室不参与控制指标的计算。
第十五条 居住小区、住宅组团内建筑底层全开放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场地及小区绿化用地的,该架空层纳入层数计算且高度应满足相应规范的要求。架空层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计算。
第十六条 高层建筑所在地块公益设施和市政配套设施容量应能满足新建高层建筑需求。
第十七条 调整方案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既要满足附表(二)的规定指标要求,同时不得超出原审批方案指标。
附表(二)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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