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设备管理和包机制度(2)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1、凡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的设备,其产权均归(集团)公司所有,各使用单位要在做好使用维护保养的同时,建立健全设备台帐。
2、(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列入固定资产实行租赁的设备,按规定按月提取租赁费。
3、各单位如需新增设备,必须提前提出设备需求计划,经机电管理部审核批准,由使用单位到机电管理部设备科办理设备调拨手续。
4、如因生产和其它原因调入(调出)设备,均由机电管理部设备科办理调令,使用单位凭调令进行设备调拔。
5、对于闲置六个月以上的暂时不能调出的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提出报停申请,经机电管理部审核批准后可以封存,封存期间财务停收租赁费和折旧费。封存期间必须保证设备完好和零部件以及配套设施完整齐全,否则其损失由报停单位承担。
6、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设备的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设备的利用率,保证设备完好。由机电管理部按月对各单位设备状态进行考核。对于完成指标和达不到指标的单位进行奖励和处罚。
7、明确设备管理负责制,对发生大、中型设备的事故和影响生产严重的事故,按着“三不放过”的原则由机电管理部牵头组织进行追查,对于事故单位或责任人除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行政责任。9、现使用、备用、存放在各单位的所有设备由所在单位负责看管,不得擅自动用,必须动用的,须上报机电管理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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