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4)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最新会计准则
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
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
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
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
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
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
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
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
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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