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5)

发布时间:2021-06-07

2015最新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时,宣传有关政策法规,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4.9 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的调解人都要签字(盖章)。调解委员会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严格执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也应由调解人记录在案。

4.10 调解委员会应在当事人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

4.11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 五 调解回避制度

5.1 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a 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b 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5.2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六 附则

本制度的有关条款如遇同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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