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3)

发布时间:2021-06-07

2015最新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能源通职工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一、 总则

1.1 为了妥善处理公司劳动争议,保障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与职工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北京市公司劳动争议处理办法》,特制订本制度。

1.2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相对独立地依法调解本公司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

二 调解委员会人员及机构设置

2.1 职工代表:张鹏(行政经理)、高常宝(采购主管) 2.2 公司行政委员会代表:沈克民(生产副总) 2.3 公司工会代表:卢味(行政总监)

2.4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行政委员会代表由公司行政方面指定(人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工会代表由公司工会指定。

2.5 调解委员会人数与公司协商确定为二人。

2.6 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调解员①张鹏(行政经

理,电话15801316299)、后备调解员②高常宝(采购主管,电话13501311207)。

2.7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工会。 2.8 公司行政应对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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