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判断规则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4)

发布时间:2021-06-07

其他适格的人员。但无论如何,最终的结果必须是,每一个董事都对所讨论的事项,从公司价值的特殊性出发,作出了自己的知情商业判断,而不是受到或屈从于某些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将导致一个有效的商业判断变成缺乏忠诚的行为。

(四)公司浪费

公司的浪费是不受商业判断规则保护的。公司浪费的一种表现是公司的行为不具有任何合理的目的。在Kaufman v.Beal案中,Englehard Mineral & Chemicals Corp.(后来更名为Philbro)将其从事开采、提炼和制造的业务转给另外一家公司,Englehard Corp。为了弥补对分配未来经营收益机会的放弃,Philbro公司的一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得到了1600万美元的补偿。在派生诉讼中,法院判决认为这样的补偿是不必要的,因为这一交易并不满足商业判断规则的要求,理由是“为弥补丧失的机会”而向雇员进行的支付不具备任何合理目的,既然这个机会本来就是属于公司而不属于雇员的。

(五)重大过失——知悉

被起诉的董事如欲主张受商业判断规则保护的权利,那么,董事就必须证明他是在知悉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否则即构成重大过失。知悉强调董事让自己知情的过程和方式,而不是让自己了解的结果。

(六)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行事

这一构成要素体现了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对结果的预期。它不代表未来公司盈利的现实,而是强调在此之前,董事本着善意,就其所了解和掌握的信息和资料所形成的合理的预见。因此,在这一目标上,立法者和学术界都以“合理地相信”加以限定。

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商业判断规则”是美国公司法的核心准则,但这样一个有价值的公司法准则,在我国的公司法著述中却鲜有提及。笔者还发现,在仅有的一些材料中,国内对于商业判断规则的内涵、商业判断规则的政策基础这些基本范畴的认识仍然是模糊的。

理性地考虑到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所以笔者并不主张对商业判断规则进行照搬照抄。但是,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规定过于简单,以至于在审判当中极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笔者主张,可以有限吸收商业判断规则的精髓,通过作为立法与审判桥梁的司法解释,将勤勉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予以细化,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中国发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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