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业判断规则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启示(3)

发布时间:2021-06-07

院对董事及其决策的“无罪推定”,如果原告不能推翻该规则的基本推定,那么,该规则既保护董事不被追究个人责任,又保护董事的决策不受合理性审查。

特拉华州最高法院认为,商业判断规则“是这样一个假定,即公司董事在作出经营决策时是以熟悉情况为基础、怀有善意、并且真诚相信所采取的行动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在不存在权力滥用的情况下,法院将尊重董事们的商业判断。以事实推翻这一假定的举证责任在原告。”福尔克(E. L. FOLK)教授认为,法院在适用这一准则时,它具有这样的效果,即除非存在充分的证据表明董事的决策是违反信义义务,法院不会以自己的判断就董事的经营决策说长道短。

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条件

在判断董事决策是否受到商业判断规则保护的时候,经过许多年的判例法发展,建立起来了一些正反两方面的条件。在一些涉及到作出决策的案件里,即使传统的商业判断规则所要求的条件已经具备,但法院还会增加一些额外的要求;而更有一些案件中,商业判断规则根本未得到采用。作为对以往判例法的归纳和总结,商业判断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业判断

商业判断是对董事在董事会权限内的具体行为和行事内容的定性。对商业判断的理解,首先强调的是董事或经理必须参与或做出判断或决定,即有所作为或经过考虑之后的不行为,否则,在缺乏任何决断的前提条件下,商业判断规则无法启动,更谈不上为董事和经理提供保护屏障。其次,对商业判断的把握,必须确认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如果是董事或经理的行为越权,商业判断规则也无法保护董事和经理人员。判断董事会的职权范围,除了章程或股东协议的特别规定外,案例法和成文法都有可以遵循的内容。同时,在判断董事会和董事的职权和董事的义务时,公司的规模和属性、交易或计划的规模和交易的性质等,都是在特定情形下必须考虑的因素。

(二)善意

善意是美国法上一个用处极广的概念,并不只适用于公司法,在公司法中,也不只针对董事。对善意也没有统一的解释。在公司法中,针对董事履行职责的构成要素,善意一般是指,董事诚实、没有欺诈、忠实地对待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在善意基础上的商业判断规则涉及主客观两个方面,但在引用时,法院首先考虑其程序或客观方面,只要在过程或方式上的善意得到证实,就不再对决策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即从行为的方式和过程推定董事的主观意图是善意的。

(三)独立性

独立性,也称为“未受控制性”。在Aronson案中,法院说道:“对董事独立性的要求是包含在商业判断规则的概念和理性中的。”独立性是指董事作出的决策是基于公司目标价值而对所面临的问题作出的判断,并不是基于公司外部因素的考虑或受到外部的影响。当然董事间可以协商、争论,并且通过让步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分歧,或者合理地依赖他们的同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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