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 密 程 度 - 广西农业信息网(6)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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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年度产品质量抽检《检验报告》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结果,对不符合绿色食品或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做出整改或取消标志使用权的决定,并通知区绿办和相关企业,区绿办及时通知市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工作机构根据受检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检验报告》、实地检查考核评分、缴费情况及其它相关材料,填写《年检综合意见表》(附表5)。
第七章 复议和仲裁
第二十八条 企业对实地检查考核结果和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通过市工作机构向区绿办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区绿办应于接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
第八章 核准证书
第三十条 企业年检合格后应进行证书核准盖章,未经核准盖章的证书视为无效证书。
第三十一条 年检合格的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30日向当地市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市工作机构统一负责受理证书核准的初审工作。核准程序如下:
(一)企业向当地市工作机构提交《核准证书申请表》(附表6)和证书原件;
(二)市工作机构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5 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员签署意见的企业《核准证书申请表》、证书原件,以及《企业现场检查签到表》、《实地检查考核表》、《年检综合意见表》报区绿办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