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75号文件解读: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5)

发布时间:2021-06-07

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解读.

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说的。不过,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倒是可以参考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执行时间。

2、与财税[2008]81号文件有冲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是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普通发票在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按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为它既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3、可能会影响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销售初级农产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销售初级农产品时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不同于农民个人,销售初级农产品时购货方不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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