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75号文件解读: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

发布时间:2021-06-07

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解读.

解读财税[2012]75号文件(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早在2011年末《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下发时,不少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的人就问:粮食、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一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事关民生,既然蔬菜流通环节已经免税,为何粮食、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不能免税?

国庆长假归来,看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月27日下发的《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75号),不禁拍手叫好。这种惠民生的减税政策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我相信,不久的将来,免征粮食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文件会出台,更多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也会出台。下面尝试进行解读:

一、财税[2012]75号第一、二条规定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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