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洁诉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7)

发布时间:2021-06-07

04725号《关于第1971779号图形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宝洁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宝洁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浙江倩靓化妆品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文毅

审 判 员 苏 杭

代理审判员 蒋利玮

二○一○ 年 九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瞿文伟

宝洁诉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限时特价:7 元/份 原价:20元

支付方式:

开通VIP包月会员 特价:29元/月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fanwen365 QQ:3701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