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4)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博物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博物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博物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第十三条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条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
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第六章消防
第十六条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八条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博物馆保卫组织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九条增设、更新文物库房和展厅的陈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属柜、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