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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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条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

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第六章消防

第十六条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八条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博物馆保卫组织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九条增设、更新文物库房和展厅的陈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属柜、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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