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2)

发布时间:2021-06-07

博物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博物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博物馆安全管理工作规定

第三章保卫组织

第五条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

(三)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五)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分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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