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01212(4)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
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
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