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201212(2)
时间: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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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
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
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
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
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
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xx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
四、涉及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二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为人民服务的从业思想。
2、遵守宪法和法律,培育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3、努力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对律师进行经常性的从业宗旨、职业道德、从业
清廉等政治教育,使律师人员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4、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
高效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