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工程合同书(4)

发布时间:2021-06-07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按照发生的实际损失赔偿甲方。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每日按工程总价的2‰支付逾期违约金。

3、施工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应与甲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4、施工期间,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动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照相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二)甲方责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2、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停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双方对此即视同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4、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验收,按合同总价的 %赔付,逾期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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