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歧视与农民工社会保障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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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业
农村经济2010年第9期
就业歧视与农民工社会保障
张体魄
[摘要]就业是社会保障的重要支持力量,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城乡统筹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在我国现代化转型期,农民工就业歧视表现为就业各环节的歧视,对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加剧了就业保障歧视。消除就业歧视影响,构建合理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建立平等就业促进机制、社会保障政策协调机制和经济发展人文引导机制,促进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就业发展良性互动。
[关键词]农民工 就业歧视 社会保障 互动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470(2010)—09—0067(04)[作者]张体魄 副教授 西华师范大学商学院 四川南充 637009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社会保障的重要支持力量,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城乡统筹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在我国现代化转型期,就业歧视严重地影响着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甚至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位。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民生政策,推动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加强就业歧视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影响及对策研究。
一、农民工就业歧视的主要表现
就业歧视是就业与歧视的合成词。歧视,简而言之就是不平等地对待,它广泛存在于社会各领域,有经济歧视、政治歧视、文化歧视和社会歧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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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优惠。结合我国转型社会实际,本文所述的就业
歧视,是指条件相等或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或受聘过程中,因某些与职业内在需要无关的因素不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置、升迁、培训机会和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的现象。在我国现代化转型期,农民工就业歧视普遍而严重,它渗透农民工就业的全过程,表现为就业各环节的歧视。
1.就业机会歧视。就业机会歧视是指农民工在接受雇佣、选择职业或升迁时,不能享有与城市劳动者同等的就业机会,主要包括雇佣歧视、职业歧视和晋升歧视。其中,雇佣歧视是指农民工因户籍、身份等非经济因素不能享有与城市劳动者同等的雇佣机会。目前,我国城市普遍存在二元劳动力市场:一个是收入高、劳动环境好、福利优越的高级劳动力市场,专门针对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另一个是收入低、劳动环境差、福利低劣的低级劳动力市场,则属于农民工。二元劳动力市场中城市劳动者所从事的许多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不愿干,仅仅因为没有城市户口不允许干。农民工被人为地限制在低级劳动力市场,由于“拥挤效应”,不仅工作难求,而且随时面临解雇的命运。职业歧视是指农民工不能按市场规律自由择业,被人为地职业隔离,只能从事那些脏、苦、累、差的工作,在现实生活中
就业歧视作为多种歧视的复合体,集中表现为经济歧视。现代劳动经济学认为,就业歧视存在于雇主为既定生产率特征支付的价格依据人口群体不同而表现出系统性差别的时候,具体反映在职业选择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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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直接限制或既定人力资本获得较低报酬。社会
问题经济学认为,就业歧视是相同的人(事)被不平等地对待或不同的人(事)受到同等地对待,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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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括劳动力市场歧视和非市场歧视。
1958年通过的《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认为,就业歧视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做出的、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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