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环境污染责任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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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环境污染责任

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环境污染责任。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环境污染侵权的概念。①《侵权责任法》出台前,只有污染生活环境造成损害的,才构成环境污染侵权。《侵权责任法》扩大了其范围,污染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均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见【例1】)②排污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不是免责事由。排污符合排放标准,只是免予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免责事由,而不得成为免除侵权责任的事由。

【例1】甲工厂排放一种废水,经反复检测对人和动物均无损害,但该种废水对海水中的一种微生物具有极大杀伤力,致使数万公顷海水中的该种微生物不能存活,引起生态环境恶化。①甲工厂污染的虽为生态环境,也构成环境污染侵权。②诉讼类型为公益诉讼,由法定机关(如检察机关)作为原告起诉。

2.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承担。①污染者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5条)②采用因果关系推定,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污染者可通过举证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不具有因果关系而免责(《侵权责任法》第66条)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污染者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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