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民法知识点:环境污染责任(2)
时间: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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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见
【例2】)
【例2】甲在水库非法炸鱼,导致溃堤,大水冲毁乙工厂的废水处理池,导致当地农田被污染。①乙因为甲的过错导致环境污染,甲、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②甲为最终的责任人。乙承担责任后有权全额向甲追偿。
3.共同排污的责任。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排污导致环境污染侵权的:①若具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②若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一律按照排放物的种类与排放量承担按份责任(见
【例3】、【例4】和【例5】)
【例3】甲造纸厂和乙造纸厂均违规排放废水,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根据检查,甲、乙排放的废水单独均足以造成该环境污染损害。①不适用《侵权责任法》
第11条,甲、乙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此处理的原因只有一个,不想让效益好又排污不多的企业替效益差又排污多的企业承担责任。②甲、乙承担按份责任。③确定甲、乙责任份额的依据是各自的排放量、污染物等因素。③《侵权责任法》
第67条是《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例外。
【例4】甲造纸厂和乙造纸厂均违规排放废水,单独均不足以导致环境污染,结果甲、乙排放的污水汇集在一起导致环境污染。①此例与《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不沾边。②此例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2条处理,也可以直接依照《侵权责任法》第67条处理,由甲、乙承担按份责任。
【例5】甲造纸厂与乙造纸厂看中了周边的一块土地,由于当地农民(纳威人)坚决反对,一直未能征用成功。甲、乙于是商量,对该片土地加大污染物的排放,逼迫纳威人就范。甲、乙的排污行为迅即造成预期的环境污染。①甲、乙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条承担连带责任。②本题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67条处理。
【真题研习】某化工厂排放的废水流入某湖后,发生大量鱼类死亡事件。在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上,该化工厂的哪些抗辩理由即使有证据支持也不能成立?(2006年试卷三第65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