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委托合

发布时间:2021-06-05

厦门市建筑起重机械 安全检测委托合同

厦门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协会建筑机械分会监制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委托合同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 福建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检测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承包企业,其承建的 杏林湾1号花园一期3#楼、可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认证通过的检测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福建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检测规程》DBJ/T13-67-2010、闽建筑函[2010]39号文《关于调整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计取办法和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检测费用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闽建建【2010】1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现场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厦建工[2009]47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就检测建筑施工机械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同标的

建筑起重机械名称型号: 塔吊起重机

备案号 闽DA-T01363、闽DA-T01365 , 备案地: 厦门 使用地点:(工程名称,施工地点) 厦门集美区杏滨路 设备编号:( ) 拟定首次安装质量检测日期: 年 月 日

以后定期检测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测,定期检测时间不得超过有关文件的规定期限。 第二条 施工机械检测费用计算与支付

一、建筑起重机械整机检测费用:塔机2000元/台.次 ;施工升降机机1500 元/台.次 ,

无损探伤费用另计。超过设备疲劳损伤期限50%的标准节应进行无损探伤检测,费用 元/节;除标准节外整机 元/台次。无损探伤费用另计。

检测次数应按闽建筑函【2010】39号文件的规定(如下表所示),还应符合厦建工【2009】47号文件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场建筑起重机械除了安装质量检测外,应实行跟踪检测和定期检测。项目应包括建筑起重机械与环境的关系、结构的可靠性、安装质量等内容。(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后拟投入使用前,应进行安装质量检测。(二)建筑起重机械加节附着后,应进行跟踪检测。(三)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期内,宜每3个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测。(四)在用建筑起重机械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定期检测:1、使用期超过一年的;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的;3、大修后;4、发生设备事故或遭受自然灾害后。”的相关要求进行定期检测和跟踪检测。

大型机械设备检测次数取定表

注:塔吊检测次数在套用建筑檐高(建筑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时,高于建筑檐口的结构高度和塔吊基础顶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并入建筑檐高计算。(例:建筑檐高65m,高出屋面的结构高度有3.5m,塔吊基础顶面位于地下室底板标高处为-5.0m,建筑室内外高差0.5m, 65+3.5+5-0.5=73m,则塔吊检测次数按70-100m檐高套用,即检测3次。) 二、合同金额:

首次安装质量检测: (元/次) 定期检测: (元/次) 次数: (次)

无损检测 (元) 合计: (元)

注:检测次数按本合同第二条第一点要求进行,并由甲方根据实际工程进度到窗口委托定期检测,“大型机械设备检测次数取定表”中的检测次数只作为签订本合同时预缴检测费的依据,最后结算按实际检测次数结算,预缴检测费用不足时应及时到窗口补交。 三、付款方式:

由甲方开转账支票给统一服务窗口(窗口不接受现金),窗口开收款收据给乙方;甲方凭收据在每次领取检测报告时向窗口换取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 第三条 检测依据:

1、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含定期检测)DBJ/T13-67-20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

规程》

2、 无损检测: 第四条、安全管理责任

一、实行总包单位安全生产负责制。 二、甲方责任:

1、及时向乙方缴纳检测相关费用,此合同才生效;

2.因甲方设备、安全设施不安全造成的乙方人员工伤,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3、首次检测A类项目(关键项)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甲方应按程序重新委托检测; 4、甲方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甲方提供资料虚假原因造成检测人员到现场后无法开展检测工作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至少应按单次检测费用的50%对乙方进行补偿。;

5、甲方提供的现场应具备检测条件,对于检测人员检测中发现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或可能对检测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有损害的而停止检测工作的,甲方应按单次检测费用的50%,对乙方进行补偿;

6、对于现场整机检测不合格的,甲方应在整改完毕、整机自检合格后,另行缴纳检测费用

并委托复检。

7、经复检,整机检测还是不合格的,甲方整改完毕、整机自检合格后,另行缴纳检测费用并重新委托检测。

8、甲方的设备顶升加节后投入使用时,应及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跟踪检测; 9、甲方现场应备有满足载荷试验要求的荷载;

10、因设备事故、工地停工、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需增加检测次数,不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另行收费。

11、甲方若需推迟或更改检测日期应提前24小时告知窗口,并提交《更改检测日期申请单》,方可推迟或更改检测日期,否则按所提交《厦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测委托需求表》填写的“要求检测日期”进行检测。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向委托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并对其结论负责;

2、乙方应根据甲方在需求表中要求的检测时间,二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测,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如下雨、台风天气等)时间顺延。对不合格项目现场出具整改意见书,并在现场检测完毕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3、乙方单位检测人员应经专门培训且持证上岗; 4、乙方单位检测人员应自佩胸卡实行挂卡上岗;

5、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体系认证证书; 6、对甲方提供虚假资料的设备,经核查属实,乙方应不予受理。 第五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后,乙方收到检测费用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共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服务窗口各一份存档;

2.本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文件,经双方签署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解释的顺序除有特别说明外,以文件生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甲方提交本合同时应按附件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5.每隔三个月定期检测一次,检测费用按定期检测的次数多还少补。②检测机构根据现行检测规范进行机械设备正常试验,若因机械设备存在缺陷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 (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服务窗口见证(签章)

附件:

委托检测应提供的资料和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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