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分析_唐源(3)

发布时间:2021-06-07

;②住建部会同其他部门应出台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③铁道部、的设备、材料目录》水《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利部、交通部各自应出台的。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2)亟需出台的法律法规

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伴随我国正处在一个社会转型期间,

着出现很多复杂、社会化的问题。亟需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管理条例》;②《安全生产综合有:①

;③《建设工程项目安全预评价管理规定》监督管理办法》

3.立法技术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不够

这里说的衔接性指的是相互之间的一致性,或者说统一性。由于后立的法律吸收了前人立法的经验,考虑了阶段性的社会环境,所以整体来讲是要进步的。这样就常常导致新立的法与已经颁布的法在某些问题的提法上存在不太一致地方。加上法律修改速度较慢、程序较多的因素,这种不一致的情形会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2)部分法条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我国在法律责任部分有“可以处以罚款”“处以罚款”、“并处罚款”等,却没有给出具体罚款金额,因而。②部分法条在实际操作中给执法者以很大的“弹性空间”

中有大量的模糊词语以及一些词语的内涵不明确,令人难以“有关部门”、“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情节严把握。比如。重”

(3)法律法规体系灵活性不强

灵活性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配套规章制度制定的时间太长。存在已经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要

的完整性不够的现象;②法规修订频率太低、没有建立一个灵活的修订机制;③处罚额度偏低,与经济发展现状不匹配。我国很少修订的安全法规体系中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处罚金额,在当时看来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而到现在看来就显得很轻了。

二、小结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于政治体制的土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呈现原因,

出自身独有的特点,并且越来越暴露出自身的不足。本文对我国的体系进行了分析,对完善体系有极大的促进作用,我国从法律层面上减少土木工程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体系的建设,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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