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谈完善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的政策建议(4)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兼谈完善我国银行市场准入的政策建议
善生产设备、财务结构和健全经营管理。与此同时,为强化《银行法》的这一规定,台湾金融监管“当局”还设置了一项政策指标,要求中小企业银行对中小型企业放款的比率不得低于放款总额的70%。据中华经济研究院的调查表明,台湾的中小企业银行均能自觉满足这一要求,只是放款的结构偏向于中短期。
此外,在公营银行的私有化改造和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方面,台湾在1989年《银行法》修订后整体政策较为“激进”,取消对新设机构的准入限制,使得民营银行的数量在短期内急剧增加。由于市场准入过度开放最终导致了银行业竞争无序化,并出现银行资产质量恶化、盈利能力逐年下降、区域性银行危机时有发生等突出问题。无疑,台湾银行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改革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得失:
1、立法先行。台湾无论是在中小企业银行的机构准入或业务定位方面,乃至整个银行业的民营化改革过程中,立法都扮演了重要角色。所以,通过法律手段或政府行为对金融制度进行强制性的矫正或安排,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起到了明显的促进作用。
2、金融自由化是必然趋势,但金融业的特殊性决定了自由化的过程必须是循序渐进,而不能“一哄而上”。特别是在对银行民营化问题上,态度应该是积极的,但步骤一定要谨慎。尤其是在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监管水平有待加强和提高的情况下,银行市场准入的过度开放只能弱化审慎监管的基础,其结果不仅没有提高银行业的整体效率,甚至还可能诱发新的金融风险,危及金融稳定。
(三)美国的银行牌照管理及市场准入规定
美国的银行牌照管理奉行“双重体制”,即联邦政府或各州政府均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授予申请人银行牌照。这一制度源于1863年《国民银行法》的规定。而在该法实施之前,只有州政府可以授予银行牌照,联邦政府并不过问审批事务。当时的银行准入相当宽松,许多州只要申请人筹集到法定的最低资本金,即可自动获得牌照。因此,这一时期通常被称为美国的“自由银行时期”。然而,过于自由的银行准入使得银行倒闭变得十分普遍,并危及经济的稳定和发展。20世纪70年代,美国的银行准入政策再度被放松,结果在80年代又重演了大批银行破产的一幕。鉴于上述原因,美国在此之后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和科学的银行市场准入制度,力图在银行申请牌照之时就阻止有可能导致银行倒闭的不稳定因素进入银行体系。
美国在银行市场准入的标准上,无论是联邦政府或是各州政府都重视对拟设银行盈利前景、管理层、资本金、社区便利及需要等因素的考查。其中,有关盈利前景的考查重点落在对新银行所在地社区经济和竞争状况的分析,主要包括同业竞争状况,是否可容纳新的竞争者;新银行对每项产品市场份额的业务战略及预期结果,若申请人的预期业绩与现有机构的经营情况出入较大,监管当局有权加以置疑并要求给予合理解释方可通过。在管理层的审核上,与失败或问题机构有联系的人员将受到格外严格的审查,若无合理原因免责的,监管当局一般不予同意;有关行长的人选通常被认为是新银行成败的首要因素,若监管当局认为该人选不适宜管理银行,可能建议其更换人选或直接拒绝其申请。为判断公众和社区对拟设机构的支持度,监管当局通常会在拟设社区的新闻报刊发布通告,在公告期内社区中的任何居民均可对拟设机构及其管理层发表意见或是要求召开公众听证会等。此外,根据美国1977年《社区再投资法》,申请人还必须提交一份相关报告,表明新银行如何满足整个社区的信用需要,包括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居民。
(四)部分欧盟国家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差别监管
金融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问题是WTO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东道国在授予外资银行牌照时,通常会对机构组织形式、业务或高管的准入设置一些壁垒。这些准入壁垒即使是在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的国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只是更为隐蔽,技术性也更强。下面以德、法、意等国的某些规定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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