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0809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操作问题辨析080(3)
时间:202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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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0809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操作问题辨析0806
实践中,大概有80%的被告人是认罪的,一旦认罪,双方典型的对抗就不存在了,所以,要研究基于合作的刑事司法正义观。
3.第三法律价值的出现。传统的刑事法理论提供的是法律价值是一种二元构造,强调非此即彼,从打击犯罪到正当程序,再到实体真实、正当程序,总之围绕一个结果公平,一个程序公平。刑事和解的出现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律价值,可以称之为第三法律价值:以社会关系的修复代表的司法和谐价值,司法和谐价值不拘泥于结果,也与程序正义没有必然的联系,是在传统的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之外出现的第三种价值。
在肯定刑事和解应从自身寻找正当性基础的同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建成提出,在考虑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的时候,恐怕面临一个从不同层面上进行讨论的问题,和谐社会观是一个很大的理论,但是,具体到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制度,还要挖掘在刑事领域的一些理论,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来探讨刑事和解可能更为适宜。而且,西方的恢复性司法理论也应该是有借鉴意义的。
至于该如何认识刑事和解对传统理论带来的挑战,汪建成教授认为,还是要采取两分法,即并不是说所有的案件都进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毕竟是有其适用范围的,有一部分可以进行合作,有一部分可能要更加走向对抗。
“大家讨论一种制度到底应不应该有一个本土化的理论基础,体现了一个很好的问题逻辑。”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志铭评论认为,目前,关于刑事和解的正当性理论基础,追溯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追溯到和谐社会、追溯到和合思想,这些都有关联,能够促进我们思考,但是,从因果关系上看,确实很难得出一个确切的结论,存在不够充分的问题。还是要从刑事理论本身来追溯,在我国,刑事理论是很少有个人维度的。从社会的角度看,刑事和解的出现,和改革开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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