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幸福租赁行业信息政策集中披露(第五期)(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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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债权人回购相关问题

1、债权人回购的法律性质

债权人回购其实质是当应收账款到期而款项不能收回或不能足额收回时,债权人对保理商负有的、按约定回购价格从保理商处购回该应收账款的义务。因此,回购的法律性质为附生效条件的请求权。在保理业务中,回购义务的存在,是保理商的受让债权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保障。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一旦保理商不能按期收回应收账款,卖方对保理商负有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虽然在一般情况下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商会承担坏账担保责任,但如果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是因为信用风险以外原因,债权人对保理商仍会负有回购应收账款的义务。

2、回购通知书发出后,保理商的债权人地位

实务中,一旦应收账款到期未偿付的,保理商通知债权人承担回购义务,但回购通知不影响保理商仍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地位。债务人付款对象仍应是保理商,债务人如付款给债权人,保理商仍可要求债务人继续承担付款义务。

3、回购通知书发出后,保理商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付款债务和债权人承担回购责任

司法实务中,一旦应收账款到期未偿付的,保理商可以共同要求债务人承担付款责任和债权人承担回购责任。该种主张也得到法院的支持。实务中这类判决的主文(参见(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358号判决书)第一项为判决债务人承担付款义务;第二项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付款承担回购责任;第三项判决债权人如履行了回购义务,则应收账款则自动转回给债权人。

五、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转让通知问题

1、应收账款通知的效力

《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不管是公开型保理还是隐蔽型保理,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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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出具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都是非常重要,只有转让通知买方后,转让才对买方发生法律效力,才能够直接要求买方付款。

2、应收账款通知实务操作法律风险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中应表明转让的意思,明确受让主体和转让标的。保理商务必要在发放保理融资款前,即要求卖方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以便需要时使用。国内公开型保理业务,放款的同时就向买方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笔者罗列了实务案例中主要存在的法律风险,供阅者借鉴:

(1)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不能代替应收账款通知,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不具有应收账款通知的效果。(参见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

(2)银行作为保理商时,通常要求卖方在其行开设特定账户,并向债务人发送账户更改通知书(或类似文件),应收账款转让事宜一般也在央行登记系统登记。但更改账户通知书不具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除非更改账户通知书中表明了转让的意思、明确了转让标的。(2013锡商终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书)

(3)实务中保理商将应收账款通知送达给债务人法定代表之外的人,比如债务人财务人员,实务中是否是为通知送达,存在争议。实务中有案例认为财务人员需要有授权才能认定为受通知人,否则财务人员的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4932号)。

(4)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由保理商一方单独通知,还是由原债权人发出,未有统一规定,《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也未明确转让通知的主体是谁,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争议,已有司法案例认定保理商名义单独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无效(参见2014厦民终字第2768号民事判决书)。笔者认为,从稳妥起见,保理商应当以卖方的名义单独或共同向买方通知应收账款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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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再现:江苏天宏纺织3亿私募债困局

近日,有投资者向21世纪经济报道爆料称,其购买的江苏大宏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纺织)于2013年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13大宏债”本应于今年4月19日到期兑付本息,但至今投资者并未收到本息。投资者称,其已出现实质性违约。

据本报记者获得的发行文件和评级报告显示,本期债券发行人大宏纺织是江苏盐城一家主要从事棉花加工、纺纱制品、坯布制造及纺织机械制造业务的民营企业。承销商为齐鲁证券,债券的发行规模为3亿元,期限为三年,附第二年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评级机构东方金诚于4月15日发布的最新跟踪评级报告将“13大宏债”的信用等级下调为“CCC”,原始的债项评级为AA-。东方金城表示,跟踪期内,大宏纺织主营业务处于停滞状态,已无法通过自身正常运营产生的现金流来保障本期债券的按时还本付息。该公司已有多笔银行贷款已逾期,违约风险增加。且“13大宏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与其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不符。

评级报告还显示,射阳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射阳城投”)为本期债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此外,射阳城投将其拥有的估值为6002.50万元的土地提供抵押担保。不过,在该期债券到期后,担保方射阳城投似乎并未提供代偿。

在跟踪评级报告中还显示,“13大宏债”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与其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不符。募集说明书中称,所募集的3亿元资金中16280万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然而根据大宏纺织和射阳城投于2013年5月3日签订的《资金使用补充协议书》,“13大宏债”所募集的3亿元资金中,本期债券担保人射阳城投使用了1.8亿元。这或许也是射阳城投提供担保的最主要原因。

另外,公开资料显示,射阳城投之前的法定代表人为田为友。田此前任射阳县县长,但于2014年5月5日因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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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资信:广西有色偿债能力恶化

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于2008年,属广西国资委独资企业,成立目的为整合自治区内非铝有色金属资源,业务涵盖锡、铅、锌、锑、铟等有色金属的采选、冶炼,以及再生铜、铁锰、工程施工及贸易等。当前,公司业务整体处于收缩态势,钼镍、钨钛业务基本剥离,铁锰业务大部分停产、其中天元冶金破产,华锡集团(经营锡、铅锌、锑、铟等)17.18%的股权转让,耗资25亿元建设的30万吨再生铜项目停产;2014年,除铟外,其他主要有色金属产销量均出现不同程度下降。

经营层面,公司组建之时恰逢金融危机,其主要产品锡价格自2011年开始基本处于下跌通道,铟价格起伏不定,有色金属行业低迷延续至今,公司也日渐式微。财务层面,再生铜业务巨亏,加之坏账损失、存货减值等,公司利润总额由2013年的-0.66亿元(含投资性房地产增值10亿元)降至-16.25亿元,2015年3月末所有者权益已降至19.42亿元(归属母公司-5.63亿元)。2015年一季度公司资产负债率和全部债务资本化比率分别升至93.58%和91.50%,偿债指标也大幅度恶化。公司组建以来,经营活动净现金流一直不佳,以短期债务为主也使其面临极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公司偿债压力很大。外部支持层面,作为省属国企,公司在资金融通等方面获得的外部支持较多,但在当前状况下公司可获外部支持的及时性和力度存在不确定性。基于上述分析,中债资信已将公司信用等级由“BBB+/稳定”调为“BBB-/负面”。

“12桂有色MTN1”无担保中期票据将于2015年6月13日(周六)到期(另有三支私募债存续),届时公司将需偿还13亿元本金及6,292万元利息。公司货币资金大部分被应付票据锁定,以其自身目前财务状况将难以偿付即将到期债券。

目前,在省级政府协调下,公司正筹措偿债资金,但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短期扭亏无望、偿债能力已明显恶化,中债资信将对公司即将到期债券兑付情况及其偿债能力恶化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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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事件:山东中小企业群死群伤:联保贷款制度殃及黄三角

继长三角和珠三角之后,民营企业的借贷危机正向纵深蔓延。淄博、滨州、东营等黄三角地区部分企业的信贷危机不仅在由点及面的生成,而且这类危机的引爆点仍是曾被视为重大金融创新的“联保贷款”制度。

因为联保,所以联动,一旦互保或联保的其中一家企业出问题倒下,其他企业同时受到影响,轻则经济受损,重则企业倒闭,这就是多米诺骨牌效应。“联保的起因是银行授信的要求,银行为了减少自身风险,要求企业互保,多方的互保产生联保。因此,产生互保联保的责任在于银行。”福斯特公司总经理张海明说,现在,有些企业出问题了,银行只会依法维护权益,而不管企业或互保企业死活,在银行的紧逼下,不少相关企业全因此倒下,因此,危机根源在于银行。

在采访中,不少企业的老板告诉记者,不少银行又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总是过分依赖担保,有意无意地忽略贷前审查,有很多参与联保的企业,起先彼此根本就不认识,有些企业实际资产不足一亿,却能贷款一亿。银行为了尽快将手中的余额放出去,没有人在乎求贷企业的现金流分析,事实上一个企业的现金流才是企业还款能力的浮标。

由于银行掌握的企业信息与担保企业严重不对称,一个企业是否愿意为另一个企业担保,并不取决于担保企业的意愿,多数是经过银行“动员”或者是“被迫”。

“通过联保措施,银行的风险是化解了,而提供担保的企业债务一夜之间增加了不少,极易导致中小实业型企业的倒闭,并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前文提及的政府官员说,肇始于浙江温州等发达地区的联保信贷,现在“黄三角”的民营企业群体中、在各类开发区企业中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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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2015年5-6月上海及天津地区租赁公司起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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