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机制

时间:2025-06-19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第1期(总第37期)

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机制

张献勇

(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紧急状态下,由于政府的紧急权力的超强势地位,其侵犯人权的危险极大地增加。为

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和专制的出现,必须对紧急权力加以宪法和法律上的规制,建立紧急状态下

[摘要]

的人权保障机制。

[关键词]

紧急状态;紧急权力;人权

[中图分类号]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6566(2006)01-0096-04

TheEnsuringSystemofHumanRightsintheStateofEmergency

ZHANGXian yong

(LawSchool,ShandongInstituteofBusinessandTechnology,Yantai264005,China)

Abstract:Underthestateofemergency,thedangerofthehumanrightsisliketobeinfringedbythegovern mentbecauseofitsstrongsuperiority.Inordertopreventthedanger,itisnecessarytoformulatetheemergencypowerofthegovernmentwithconstitutionandlawssoastoestablishtheensuringsystemofhumanrightsinthestateofemergency.

Keywords:stateofemergency;emergencypower;humanrights

一、紧急状态下人权保障的意义

紧急状态,有些国家立法上称为 紧急事件!、 紧急情况!、 非常状态!、 特别状态!等,是指一种重大突发性事件在一定范围和时间所形成的危机状态,这种危机状态对社会秩序与生命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和损害,阻止了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行使权力[1],此时必须采取非常措施才能消解危机,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广义的紧急状态包括战争在内,狭义的紧急状态则指除战争以外的其他危机状态。从我国宪法将战争与紧急状态分别加以规定来看,我国采用的是狭义紧急状态概念。

保障人权是宪法和宪政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判断宪法是否为 良宪!的重要标准。综观当今世界各国宪法,虽然其基本内容一般都包括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人民权利的有效保障两个部分,但就这两部分相互关系看,人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的保护更是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在不少国家,国际人权公约具有高于本国宪法的效力。人权的价值在国际社会取得了普遍的承认。就各国实践看,在宪政国家的常态社会时期,人权一般都获得了较好的保障。

但是,当社会进入某个紧急状态时期,政府需要采取非常措施,行使常态社会下不享有的紧急权力,才能够消除危机,以迅速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达此目的,

[收稿日期]2005-08-07

[作者简介]张献勇(1970 ),河南内黄人,山东工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就必然要对人民权利加以限制。但是,由于此时国家权力较之人民权利占据了超强势地位,极容易破坏两者之间在常态社会中既存的平衡关系,构成对人权的轻视甚至侵犯,还有可能超出宪政秩序之外而复归于专制。这种紧急权力如果不能得到宪法和法律的理性规制,将会给社会和人民带来大患。

既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出发点和归宿,而在紧急状态下又不可避免地要对某些人权加以限制,只要人们还不期待宪政秩序的毁坏和专制政权的出现,那么,研究在紧急状态下的人权保障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这一问题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其意义更为突出。这不仅是因为中国是一个缺少对人权予以尊重传统的国度,而且还因为抗击非典中出现的以及因非典而遗留的问题为之提供了佐证。中国已签署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探讨这一问题也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事业中进行交流和合作。而在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 紧急状态!被同时写入到宪法的今天,更是落实该宪法条款的现实需要。

措施,紧急危险肯定会造成危害的情况下,才能行使紧急权力。(2)紧急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2]。由于政府行使的紧急权力近似于行政命令的性质,因而政府不得颁布类似司法判决的行政命令。同样,政府非立法机关,所以其也不得以紧急权力废止现行法律,只能发布替代法律的行政命令,且不得取代议会的法定地位,行使宣战以及通过预算等权力,更不能借颁布紧急命令来废止或修正宪法,即紧急命令不能成为修宪的法律,以防止政府紧急权力失去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制约,任意侵害人权。

2.程序

为了保障紧急状态下的人权,法治国家通常对紧急权力的发动及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宪法一般都规定:宪法紧急状态的宣布、政府紧急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得到议会的授权、批准或追认,议会可以对紧急状态宣布是否适当,紧急权力行使是否正当,以及是否存在对公民最基本权利的侵害等等进行合宪性审查,必要时得以撤销。这就是要让代表民意的议会对政府行使的紧急权力加以监督。

3.期限

紧急状态是社会秩序受到威胁和人民权利受到限制的社会状态,期限过长,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就容易失去平衡,人权就容易受到践踏,所以紧急状态一定要有期限。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要使宪法中的规定能够落到实处,使国家机关在紧急状态下行使权力于法有据,同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要用相关法律将宪法中的规定具体化 …… 此处隐藏:425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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