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案例

时间:2025-02-2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课堂案例分析

庞妍妍0802105013 颜雨露0802105014 史强0802105015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课堂案例分析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 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 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 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 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 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 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 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 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 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 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 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 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 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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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 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 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 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 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 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 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 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 SIC语言成绩合格证 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 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 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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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科技大学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是什么? 学校性质:北京科技大学是教育部直属 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 教育部直属 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之一.有44个本科 专业,109个硕士学科点,另有MBA(含EMBA), MPA,法律硕士和19个领域的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 位 予权,48个博士学科点,1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是 国务院授权的学位授予机构.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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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地位:《教育法》第 20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 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 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 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 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 [13](以下简称《学位条例》)第8条规定:"学士学位, 由国务院授权[14]的高等学校授予.北京科技大学是从 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 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 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课堂案例分析

2.何谓行政主体,在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是否是行政主 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

行政 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 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等学校不属于 行政机关,那么,它是否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呢? 《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 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 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 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 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 的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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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在这里,虽然 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区分"权利"和"权力",但我们可以注 意到,其中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 理,奖励,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第 6项规定的聘任教师及奖励,处分权等,具有明显的单 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10]因 [10] 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我们可 以据此断定,高等学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 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如前文所述,其具有法人 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高等学校 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课堂案例分析

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 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 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 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 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 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 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课堂案例分析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 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 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 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 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 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第一 …… 此处隐藏:62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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