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4)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十八条 煤层气地面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煤层气井施工监督可以由煤层气企业自己承担;工程监理和设备监造应符合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要求,保证本质安全。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煤层气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条 承担煤层气地面开发项目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或项目投标、签约时,煤层气企业应对承包商的资质和安全生产业绩以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在项目实施中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煤层气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且考核合格才能上岗;特种作业、高危险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的作业人员,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合格。
第二十三条 煤层气企业应建立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具的管理和使用制度。根据作业现场职业危害情况为员工配发个人防护用品以及提供防护用具。制定保护员工健康的制度和措施,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的培训教育。
第二十四条 现场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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