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16)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煤层气地面开发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八十七条 井场钻台前应有10 m以上的开阔地,器材堆臵不得影响车辆的进出及就位。
第八十八条 车载仪器及专用器具上井前,应妥善包装和固定,运输中禁止与有碍安全的货物混装。车载计算机须采取防震、防尘措施。
仪器车必须由熟练的驾驶员定人驾驶。行车前及长途行车途中应做好车况、放射源及仪器设备安全检查。途中留宿,必须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场所。
第八十九条 测井施工现场如不具备基本的安全保障,不得进行测井作业。
第九十条 测井时测井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允许在井架、钻台上进行与测井无关的其他作业,未经许可不得动用非本岗位的仪器设备。
第九十一条 测井设备摆放应充分考虑风向。测井仪器车等工作场所的电源、温度、湿度应符合安全需要,并备有有效的消防措施。测井车接地良好,电路系统不得有短路和漏电现象,绝缘电阻不小于10Ω。
当钻井井口或井内一定区域内可能有煤层气积聚而进行测井作业时,测井车应在距井口30m以外,且下井测井仪器为防爆设计。 第九十二条 机械设备不得在运转中检修;仪器通电检修或有可能接触36伏以上电压时,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九十三条 测井前,须将井口附近的无关物品移开,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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