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课堂测验(四)及答案(9)

发布时间:2021-06-06

预算监督,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专门做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该《决定》主要是针对当前预算缺乏必要的透明度、财政行为不够规范、违反财经法纪的现象相当普遍、一些管理资金分配的部门利用职权挪用财政资金时有发生、腐败现象屡禁不止等现象,采取了编制部门预算、加强预算监督的几项措施,随后又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增强了国家预算的透明度,不仅有利于提高财政效率,而且有利于财政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二)完善我国财政的法制化建设

财政法制建设的基本任务就是,围绕并服务于财政改革与财政发展,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财政法律制度,使一切财政活动及财政管理工作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国家财政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法制建设包括财政立法、财政执法、财政行政复议等方面内容。财政法制化要求就是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这三方面的内容。

1. 财政立法。财政立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财政法律法规的活动。在我国,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财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从事财政立法活动。

我国财政立法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遵循《立法法》所确定的基本原

则,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财政改革与发展的决策要求。(2)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参与财政立法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3)体现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实现财政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地规定财政部门的职责和财政管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既要借鉴国际经验,又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制定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国情的法规体系。

2.财政执法。财政执法是指国家财政机关(包括国家各级主管财政经济工作的

财政学模拟试卷 4 第 9 页(共 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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