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课堂测验(四)及答案(8)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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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政治程序做出决策,即所谓政治投票。
财政领域的民主化与法制化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国家预算收支规模,实现国家预算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国家预算方案一经法律程序确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立法程序,任何人、任何机关团体都无权擅自更改和变动,具有不受任何干扰的权威性。二是按国家的方针政策确定公共项目的种类,包括公共支出项目和公共投资项目,确定各公共项目的支出数额及其所占比例。三是通过立法确定预算收入的筹资方式和制度,即确定税种、税率、纳税人和合法收费等事项。四是对预算执行实施日常财政监督,审核国家决算。
我国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决定了我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选举制度,也决定了我国的财政决策程序。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国家权力,代表着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和法律确定各类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而把最具决定性的职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宪法规定,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并按时对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的权力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实质。宪法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国务院在必要的时候,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在同有关
法律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
我国于1994 年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
下简称《预算法》) ,《预算法》依据宪法的原则具体规定了国家各级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预算具体执行部门和单位在预算管理中的权限。
算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有:预算、决算的审批权;预算、决算的监督权;对预算、决算方面不适当的决定的撤销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职权有:预算执行的监督权;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根据授权,对决算进行审批;对预算、决算方面不适当的决定的撤销权( 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 。这些规定的基本精神在于强化预算的法律约束力,使预算收支真正成为法令性的刚性指标。明确各级预算一经法律程序批准,即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律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切实杜绝预算执行中任意开口子、批条子等使预算约束软化的现象,保证国家预算真正体现人民的利益。针对过去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推进依法理财,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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