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德乡2001年德援项目造林育苗合同

时间:2025-07-15

造林育苗合同

万德乡2006年德援项目造林育苗合同

甲方:武定县万德乡林业站 乙方:

为了实施好2006年德援造林项目造林任务,确保造林所需苗木按质按量出圃上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委托乙方培育以下树种和数量的合格苗木:①、云南松 万株;②、华山松 万株;③、麻栎 万株;

6旱冬瓜 万④、黑荆 万株;⑤、新银合欢 万株;○7膏桐 万株。1——○6为容器苗木,7为裸根苗)株;○(注:○○

2、在育苗时甲方有偿提供所需的种子、营养袋等育苗物资,到育苗款结算时向乙方作一次性扣除。

3、乙方必须在甲方的技术指导下,按时间界限及育苗规程进行育苗。2月10日前完成营养土的装袋工作,2月15日前完成种子上袋(膏桐苗则要求在2月15日前完成籽种下地工作)。营养土要按挂点技术员的要求配置,施足基肥,认真消毒土壤。育苗中少施追肥或不施,出圃前15天内不许施氮肥和粪水。

4、造林季节,甲方提前两天告诉乙方做好苗木出圃准备,乙方要及时组织劳力负责苗木的出圃装车。

5、甲方委托乙方培育的合格苗标准是:

1

造林育苗合同

Ⅱ级以上的苗木为合格苗木,但是Ⅰ级苗木不能少于30%。 6、合格苗木数量以苗木检验数据为指导,结算种苗费主要以发放苗木技术员与育苗户确认的发苗单开据的数量为准,每一株合格袋苗按以下标准核算:云南松0.10元,华山松0.10元,麻栎0.12元,黑荆0.10元,新银合欢 0.12元,旱冬瓜0.12元,膏桐0.06元。

苗款于苗木出圃后三个月内进行结算,甲方扣除预先提供给乙方的种子和其它物资款后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款项。

7、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双方签订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2006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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